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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参与人员、场所和程序等事项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5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最高法:明确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参与人员、场所和程序等事项 2014-04-30 来源:正义网 浏览次数:0   明确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参与人员、场所和程序等事项 《规定》第7条至第13条明确规定了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具体要求。在庭审参与人员范围上,《规定》第7条除明确要求必须通知 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 外,还规定可以根据需要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规定》第8条根据减刑、假释案件本身的特点,对开庭审理的场所进行了规定,即 应当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人民法院确定的场所进行。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视频开庭的方式进行 。第10、11、12条设计了符合减刑、假释案件自身特点的运行步骤,不再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几个阶段,并明确了合议庭成员及各庭审参加人的提问、举证、质证等权利。此外,第13条对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提出了要求。 针对目前减刑、假释案件书面审理时实质审查不够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针对目前减刑、假释案件书面审理时实质审查不够的问题,《规定》第14条、第15条专门对书面审理进行规定:一是规定合议庭人员可以就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或者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二是强调书面审理的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 相关法规:

律师:恒略刑事团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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