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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出狱男子不思悔改再入班房

发布时间:2015年9月23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被告人周乾坤2007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汕头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出狱后不思进取,从新走上犯罪的道路。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乾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周乾坤刑满释放后,在广东打工,但每份工作都干不长。2012年8月16日,在陈中华的邀集下,辞去工作,同陈中华、“小孩子”(均另案处理)一起商量去商店实施盗窃并进行了分工,由被告人周乾坤负责到店内以购买商品为由,把店老板支开,分散店老板的注意视线,陈中华和“小孩子”负责盗窃店内值钱物品。2012年8月18日13时左右,被告人周乾坤和陈中华、“小孩子”驾驶车牌号为闽fah675的小轿车窜至江西省东乡县岗上积镇街上被害人郑小华经营的五金店门口,见店内只有郑小华一人在看店,郑小华丈夫艾平安在店内休息,被告人周乾坤等三人便来到郑小华店内,被告人周乾坤以购买线管直接、线管弯头和线管三通为由,吸引郑小华去拿线管,陈中华和“小孩子”分三次将店内八一牌4平方铜线6卷盗走。此时被害人郑小华发现店内少了一些铜线,便追问被告人周乾坤等人是否偷了铜线,陈中华趁郑小华询问被告人周乾坤时偷偷溜走。被告人周乾坤和“小孩子”见状即分开逃跑,后被告人周乾坤被群众当场抓获扭送至公安机关。经鉴定,被盗铜线价值人民币156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乾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伙同他人盗得他人铜线共计价值人民币15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乾坤在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律师:恒略刑事团队 [北京]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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