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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分析

叫被害人拿钱索回被抢夺欠条而未得逞是一罪还

发布时间:2015年7月6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基本案情
2005年6月5日下午6点多钟,旦某、龙某两人骑摩托车来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一带转悠,伺机实施抢夺作案。当车行至凤天大道时,凭但某的经验,前面有个女青年小红包里肯定有钱,于是叫坐在后座上的龙某作好夺包准备,然后驾车快速朝小红冲去,龙某熟练地伸出右手,一下就从小红手中将皮包夺了过来,还没等女青年回过神来,摩托车已消失得无影无踪。得手之后,二人翻包清点“战果”,里面有手机、首饰、银行卡、身份证、电话本等物,单现金就有5000多元,皮包夹层里有几张欠条,金额足有三十万元。但某、龙某心中真是兴奋极了:这几张欠条自己拿来虽然没用,但对这个女青年来讲无疑非常重要。但某立即用抢来的手机照着电话本上的号码给受害女青年小红家打电话,并称如果想要拿回欠条,就得准备好2万元现金。第二天中午,但某、龙某按约前来小红处取款时被警方抓获归案。
分歧意见
第一意见认为,构成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既遂)。理由是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本案中行为人索要两万元,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虽然没有得到,因情节严重,仍应以敲诈勒索罪(既遂)定罪处罚。加上前面的抢夺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未遂)。理由是 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俱,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本案,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俱,但并未交出财物,故应是未遂。所以应对行为人按照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未遂)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用欠条索要钱财的行为是实现抢夺物价值的行为,是抢夺犯罪的后续行为,本案只宜以抢夺罪一罪定性处理。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本案只宜以抢夺罪一罪定性处理。理由如下:
笔者认为欠条是可兑现的有价证券。从现行法律的规定看,没有明确欠条是否为有价证券,那么只有从分析有价证券的特征入手来衡量欠条的性质。所谓有价证券,是指标有票面金额,代表一定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书面凭证,它证明并代表持券人的财产权益,即拥有一定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如国库券、公债券、公司债权、股票、提单、仓单、汇票、本票、支票等。这类证券本身没有价值,但由于其代表一定量的财产权利,持有者可凭其直接取得一定量的商品、货币或利息、股息,因而客观上也就具有交易价格,故称为有价证券,一般具有固定格式。对于有价凭证、有价票证、有价证券,付款机构是见票付款,而不论持票人是否为票面所记载的权利人,也不会对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提出异议。欠条是证明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书面形式。欠条本身没有价值,但它代表一定的价值,是可以实现权利的凭证,所以欠条具备有价证券的特征,应按有价证券对待。这样。本案中,欠条是可实现价值的犯罪财产所得,属于抢夺物的内容之一。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的行为人抢夺所得财物有手机、首饰、银行卡、身份证、电话本等物,单现金就有5000多元,皮包夹层里有几张欠条,金额足有三十万元。行为人构成抢夺罪是没有争议的。在犯罪所得中,欠条等财物均在被害人的包内,均是行为人的犯罪所得。且抢夺罪是既遂的,欠条当是抢夺的财产之一。
根据前述分析,行为人可用欠条实现相应的价值,行为人得到欠条代表的多少金额也不能改变欠条的犯罪所得性质。只是实现价值的方式有所不同而也。他可以叫欠条的债务人付款,也可向本案的行为人一样,叫被害人拿钱赎回。这只是行为方式的不同。本案中,行为人实现欠条价值的方式是敲诈勒索,但因敲诈勒索未遂不能单独定罪处罚,故只宜定抢夺一罪。但即使得到两万元敲诈勒索罪既遂了,则属于刑法上的牵连犯。也就是为了实现同一犯罪目的,实施了犯罪的手段行为,当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都构成犯罪时,要按照刑法关于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处。这样抢夺罪与敲诈勒索也只能从一重罪处罚,不能按数罪并罚处理。
所以,本案中,行为人为了实现抢夺物中欠条的价值,实施的敲诈勒索行为,应认定是为了实现犯罪所得的后续行为,该行为也不单独构成犯罪,故本案只能按抢夺罪一罪定性处罚。

律师:恒略刑事团队 [北京]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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