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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推销使“潜规则”送回扣 业务员犯刑法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年2月7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广西某图书销售公司的业务员李某,为了使公司的业绩不断攀升,从而使自己得到更多的利益,利用推销行业的“潜规则”,给各县负责订购图书的教育局工作人员送回扣费,结果教育局的工作人员受到法律的惩罚,自己也触犯法律而受到刑事追究。

  2003年至2005年期间,李某为了推销公司的《安全教育读本》、《政治学习指导》、《民族团结教育》等教辅资料,自己从中获取利润,通过汇款等方式先后多次给予广西百色市三个县教育局勤工办工作人员回扣费122840元。

  教育局相关工作人员因犯受贿罪已被判处刑罚。李某因涉嫌犯行贿罪,李某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李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行贿罪。李某系初犯,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且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法院决定对李某宣告缓刑。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的规定,于2月25日以行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律师:恒略刑事团队 [北京]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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