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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第一审程序的期限规定

发布时间:2015年1月28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人民法院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的期限
刑诉第151条第1款第2项
开庭10日以前
人民法院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的期限
刑诉第151条第1款第3项
开庭3日以前
人民法院的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的送达期限
刑诉第151条第1款第4项
开庭3日以前
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案件,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的期限
刑诉第151条第1款第5项
开庭3日以前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
刑诉第168条第1款
自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有刑诉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延长审判期限
刑诉第168条第1款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改变管辖后的审理期限
刑诉第168条第2款
自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即1个月以内,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当庭宣告判决的,将判决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的期限
刑诉第163条
自判决后的次日起5日以内
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开庭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后,进行补充侦查的期限
刑诉第166条
自休庭后次日起1个月以内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审理期限
刑诉第168条第3款
自收到补充侦查报告书后的次日起重新计算(即1个月以内,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期限
刑诉第178条
从受理后次日起20日内

律师:恒略刑事团队 [北京]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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