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盗窃曾三次入狱 死性不改一个月作案五起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5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2013年1月14日,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向该县人民法院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韦某乐犯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法院依法立案审理后查明:
1、2012年9月26日,被告人韦某乐到县城某小区的,趁四周无人,盗走该小区建筑搭架用的不锈钢管扣18个。
2、2012年9月27日,被告人韦某乐到该县某宾馆203号房,趁老板不注意,将房内的一罐液化气罐盗走卖给收废旧的人。
3、2012年10月3日,被告人韦某乐来到该县某手机店趁售货员不注意,盗走一部手机。
4、2012年10月21日,被告人韦某乐到该县工会的气排球场旁,趁覃某不注意,盗走其手机一部。
5、2012年10月24日,被告人韦某乐到该县科技局一楼的窗帘店内,盗走韦某放在店内的冲击钻一把。
除上述五起犯罪事实外,被告人韦某乐分别于2008年、2009年、2011年均因盗窃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2013年1月30日,大化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被告人韦某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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