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
刑事案例

购买毒品来转卖 买卖双方均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30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吕某听说有人要买毒品,便联系持有毒品的周某要来转卖,在宁明县一卫生院内秘密与黄某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近日,宁明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去年8月23日,吕某得知有人求购毒品海洛因便与周某联系,周某愿以300元的价款将1.5克毒品海洛因交由吕某销售。吕某持1.5克毒品海洛因送到宁明县一卫生院内以350元的价款销售给黄某,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吕某身上缴获电子秤一把及毒资人民币350元;从黄某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净重1.5克;从周某寄存在宁明县海渊镇某旅社收银台处的塑料袋内搜出毒品海洛因净重3.2克。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吕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销售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在本案中,周某、吕某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共同故意,仅在客观上为相互关联的毒品犯罪的上下家,不构成共同犯罪,而是各自贩卖毒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恒略刑事团队 [北京]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sdlsbj.com/news/view.asp?id=800410490164 [复制链接]

©2024 法律咨询热线:13120209501

版权声明:所有图片均授著作权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不得转载。版权所有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