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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合同纠纷起诉流程是怎么样的

发布时间:2014年9月3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520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金广,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凤凰县,身份证号:(略),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5月2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金广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龙金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龙金广和吴光、龙伟(均另案处理)窜至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升谷寺村台州电业局升谷寺变电站,爬墙入内,窃得贺欣放在床头柜上的裤子内的现金人民币300元和小灵通1部(价值30元)。

2005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龙金广和吴光、龙伟窜至仙居县下各镇凯利工艺有限公司宿舍楼,爬窗入室,窃得周震宇的摩托罗拉V70型手机1部(价值585元)、多普达686型手机1部(价值1274元)及现金350元,窃得陈由连的三星E708型手机1部、现金500元及美元10元。

2005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龙金广和吴光、龙伟又窜至升谷寺变电站,以爬下水管的方式进入办公楼二楼,在站长办公室窃得惠普EVOD320型电脑主机1台(价值2926元)及明基FP931型19寸液晶显示器1台(价值2125元)。

2006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龙金广和吴光、龙伟窜至台州市椒江区葭芷街道台州市益精机电检测设备有限公司,爬窗入室,在二楼办公室窃得方正210N台式电脑1台(价值2940元)、神州M142S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2160元)、组装电脑主机1台(价值325元)、三星540N型液晶显示器2台(价值2744元)、赛扬4 2.0CPU3只(价值720元)、60G硬盘3只(价值879元)及256M内存条3根(价值28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金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周震宇、陈由连、贺欣的陈述;证人张冬青、马进、王朝阳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图片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金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金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5月24日起至2010年5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黎 利 荣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林 娟



附: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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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恒略刑事团队 [北京]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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