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
刑辩指南

法律对审限有什么规定?延期审理适用于哪些情

发布时间:2014年8月27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公诉案件第一审的审结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等的四种情形下,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改变管辖的、补充侦查的案件,应重新计算审限。
  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情况,法庭决定将案件的审理推迟,待影响的原因消失后,再继续开庭审理。它适用的情形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勘验、鉴定的;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的;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辩护人依法拒绝继续辩护或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同意的等情形。

律师:恒略刑事团队 [北京]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sdlsbj.com/news/view.asp?id=794672195877 [复制链接]

©2024 法律咨询热线:13120209501

版权声明:所有图片均授著作权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不得转载。版权所有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