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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一男子因储存爆炸物获罪

发布时间:2014年8月8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近期,四川省南充顺庆区法院审结一起案子:一男子将以前修公路时的爆炸物存放在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所有爆炸物被没收。

  2012年10月12日下午两点多钟,李某酒后回家找妻子要钱买烟喝酒,妻未给,双方发生口角争吵,李某便吓唬其妻,扬言要将她炸死。妻知道他存有爆炸物于家中,有些害怕,于是便报警,当地派出所来后从其家中搜出了雷管、导火索、炸药。李某供述,所搜的爆炸物是十余年前修乡村公路时私存下来的。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明知是爆炸物而予以储存,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有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六十四条“……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之规定。由于李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最终被判处为上述之刑。

  爆炸物是不定时炸弹,随时都有可能给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带来危害,被法定为违禁品是有道理的,我们应当遵守这一规定,对这些违禁品应上缴到相关部门,不能自己私存,否则后果不堪设想。李某未受到爆炸物的危害,纯属侥幸。

  

律师:恒略刑事团队 [北京]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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