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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喝酒致人重伤 过失犯罪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4年5月30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在酒桌上喝酒时,方龙为拒绝童顺的劝酒,在挥手拨开童顺时,手上的筷子戳伤了童顺的眼睛导致重伤。在赔偿童顺217000元后,方龙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2年7月16日是,方龙与童顺在到高阳家参加他的结婚喜宴,两人同桌吃饭。在饮酒过程中,童顺走到方龙旁边用手搭着方龙的肩膀邀其一起喝酒,方龙不愿意喝;于是童顺就用手勾着方龙的脖子并碰到方龙的下巴再次邀方龙喝酒,方龙不想喝便用拿着筷子的手朝童顺这边一甩,筷子正好戳到童顺的右眼眼睑,导致童顺眼睛和鼻孔出血。事后,童顺先后到汉寿、长沙、北京等地治疗眼睛,但都无法治愈。后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童顺的右眼眼睑挫伤并且右视神经管骨折,造成视神经损伤,经视神经减压手术等治疗,右眼视力仍无光感,为右眼盲,构成重伤,并致七级伤残。

  2012年8月25日,方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方龙与童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童顺各项经济损失217000元,并取得了童顺的谅解。汉寿法院根据方龙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并结合汉寿县司法局龙阳司法所提供的《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认为方龙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于是作出了上述判决。

 

律师:恒略刑事团队 [北京]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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