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下岗职工生活费牟私利 女会计获刑两年
发布时间:2014年5月6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广西凤山县某局女会计黄某某为了经营自己的美容店,利用其职务之便,先后挪用下岗职生活费11.4万余元用于个人门店经营。近日,凤山县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判决黄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经查明,2008年12月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在担任广西凤山县某局会计期间,利用其保管代发国有企业改制资金的职务便利,先后从该县财政发放给酒厂、水泥厂和农机厂下岗职工生活补助费中领取114330.5元用于个人开支。
该案经凤山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黄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挪用下岗职工生活费114330.5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法院在审理后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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