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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农业局依法处理销售无证农药商家

发布时间:2014年4月18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2013年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行政裁定,准予执行该县农业局对赖荣祖销售无登记证农药新产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2年6月22日,荔浦县农业局经检查并核实,发现赖荣祖在其经营的农化部销售无登记证农药产品“某穿甲”。为此,该局对赖荣祖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无登记证农药产品”某穿甲“的行为;给予违法经营的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赖荣祖在接到荔浦县农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因其没有自动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荔浦县农业局遂于2012年12月2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荔浦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农药必须进行登记,荔浦县农业局对赖荣祖销售无登记证农药产品“某穿甲”的行为进行查处是履行法定职责,赖荣祖销售无登记证农药,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荔浦县农业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准予执行荔浦县农业局对赖荣祖的行政处罚决定。
  

律师:恒略刑事团队 [北京]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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