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
刑事案例

陈永平盗窃一案

发布时间:2014年3月10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公诉机关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永平,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荥阳市,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0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上检刑诉(2009)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永平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莎莎、被告人陈永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陈永平窜至郑州市上街区二十二街坊文化宫网吧门口,将王兴停放在此的一辆雪豹牌银白色电动车(价值1200元)盗走,后被告人将赃物变卖。赃物未追回,赃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永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购车证明,被害人王兴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现场辨认照片及辨认笔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永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达12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陈永平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永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根据被告人陈永平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永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0日起至2009年9月9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朱艺枝
审 判 员 吴 岩
审 判 员 韦 鹏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红香(代)

律师:恒略刑事团队 [北京]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sdlsbj.com/news/view.asp?id=779931904323 [复制链接]

©2024 法律咨询热线:13120209501

版权声明:所有图片均授著作权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不得转载。版权所有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