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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执法人员回避制度

发布时间:2014年2月5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执法人员回避制度。执法人员回避制度
一、卫生执法人员(包括具体承办人员、会议人员、审批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遇到如下情况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要求其回避,执法人员既不自行回避,当事人有不申请其回避的,处室负责人及所领导可以责令其回避。
1、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 本人或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厉害关系的;
3、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处室负责人决定。处室负责人的回避又分管所领导决定,分管所领导的回避由所长决定。所长的回避由所务会决定。
三、当事人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处室或所领导不同意其回避申请的,应当告之理由。

律师:恒略刑事团队 [北京]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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