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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重庆巫山一农民拐卖流浪妇女获利 一审领刑5年

发布时间:2014年1月28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家住重庆市巫山县现年33岁的农民李安平,曾经因为敲诈勒索罪被判处缓刑,然而在缓刑考验期内的他不思悔改,在大街上遇见一位随他人从广东来到巫山流浪街头的妇女谭小红(化名),便将其带回家中,几天后将流浪女以7500元钱的价格买与他人为妻。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李安平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撤销本院(2008)山法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处被告人李安平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08年冬月,被害人谭小红随他人从广东来到巫山县庙宇镇,不久生育一小孩,流浪在庙宇镇街头。2009年2月份,被告人李安平在巫山县庙宇镇街上将谭小红收留并安排在旅馆住宿,后又带回其家中。几天后,李安平在李先国经营的茶馆内打牌时,经与何孝平商量,将谭小红卖给何孝平的亲戚做妻子,第二天何孝平等人将谭小红带走。次日何孝平将7500元钱给李先国,由李先国将钱转交给了李安平。被告人李安平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08年6月25日被江苏省宜兴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7月5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08年9月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日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安平为获取非法利益,以出卖为目的,将收留的妇女拐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安平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妇女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做出了如上判决。

律师:恒略刑事团队 [北京]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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