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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男子窝藏、转移他人赃款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4年1月26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张某却故意窝藏、转移。湖北省谷城县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11年5月下旬一天,张某的堂兄张画(另案处理)交给其一纸箱,让其保管好,张某即把上述物品隐藏在家中,同时,委托张将其在安微淮南一处房子卖掉。同年6月25日,张某和张华一起到宜城市,张画把从襄阳市财政局套取出来的现金交给张65万元,张分别以王作华、范维成的名字,在邮政储蓄宜城西街支行开户并存入36万元,在建行宜城行营业部开户存入29万元。36万元存折由张某保管外,其余交给了张画。同年7月10日,襄阳市检察对张画涉嫌贪污一案立案侦查。2011年7月26日和11月中旬,襄阳市公安刑侦支队侦查人员两次找到张某,调查张画有关情况,询问有无张画财物存在其处,并告知张画因涉嫌贪污已被通缉一事。张某不仅未将36万元赃款存折、张画一处房产证等交给公安机关,而且从中支取258524.26元,用于个人建房及开支,并将余下的101475.74元转移到其弟媳处隐藏。期间张画与张画通话,同时多次联系销售房产未果。案发后,从被告张某处查获房产证和银联卡一张等物,追缴赃款193000元。

  谷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遂对张某作上述判决。

律师:恒略刑事团队 [北京]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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