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
罪名分析

走私假币罪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7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走私假币罪的规定
      走私假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境的行为。本非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对假币禁止进出口的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撞的行为。所谓假币,是指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面额、颜色和质地制造的假货币,包括伪造的我国国家货币和特别行政区的货币,也包括伪造的其他任何国家和地区的货币。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出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
    根据刑法典第151条的规定,犯走私假币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律师:恒略刑事团队 [北京]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sdlsbj.com/news/view.asp?id=768824571982 [复制链接]

©2024 法律咨询热线:13120209501

版权声明:所有图片均授著作权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不得转载。版权所有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