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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分析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31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案例 犯罪嫌疑人林某,男,35岁,某市卫生防疫站站长。
2001年8月间,某市发生特大水灾,灾情严重,市委领导要求防疫站随时注意灾情,及时发现疫情。被告人林某身为卫生防疫站站长,多次参加了市委召开的救灾防疫会议。回到单位后,没有及时传达会议精神,也没有作好安排、布置检查、预防疫情工作,而是给站里同志放假回家防洪救灾。从9月初起,该市发现霍乱病,人数逐渐增加,造成了传播或流行,染上霍乱病人数达到1000多人。市政府发现后,紧急要求上级派卫生防疫工作队对该市各地采取消毒等一系列措施,终于制止霍乱传染。在染上霍乱病的 1000多人中,有10人死亡。
检察机关以涉嫌传染病防治失职犯罪对林某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

法规链接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况严重的行为。
《刑法》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犯罪构成是: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正常监督管理秩序。同时也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于过失构成,故意不能构成本罪。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
(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律师:恒略刑事团队 [北京]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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