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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动态

付完房款,为何不能过户?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30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买房者依约付清房款后,却因卖房者迟迟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最终对簿公堂。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房屋转让合同纠纷案,最终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2012年10月,被告黄某、钟某与原告陈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被告将位于崇左市某小区的一处房屋及其土地以40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并承诺协助办理房屋及土地转让的相关手续。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多次怠于配合办理有关手续,致使原告至今未能办理房屋及土地过户等有关手续,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江州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办法官通过阅读卷宗材料,仔细了解案情,认为该案案情明了,双方争议也不大,便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耐心向双方阐述了他们之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按照约定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做人原则,互相做好转让工作。最终,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明确了该小区的房屋及其土地归原告所有和使用,由原告自行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及其土地过户等相关手续,被告积极协助配合办理,产生的费用原告自行承担。

律师:恒略刑事团队 [北京]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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