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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男子结伙抢劫还打砸 两罪并罚领徒刑二年八月又罚金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0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有些人横行霸道,做一些打砸抢劫行为,是对法律的藐视和践踏,视法律于不顾,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广西富川县有七男子结伙以所驾驶的摩托车被刮倒为由要求商务车内的人员赔偿,敲诈不成,然后对被害人实施抢劫并打砸车辆。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其中一被告人作出了一审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潘兵龙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1年1月22日22时许,北京某电力有限公司项目部员工林某某驾驶一辆商务车搭载几名同事沿富八公路行驶至莲山镇下井头村路段时,被被告人潘兵龙伙同罗茸福、林锺、潘丙灰、潘皋鹏(均已判刑)、徐羽原、潘棵才(均另案处理)等人分乘三辆摩托车拦下,以所驾驶的摩托车被刮倒为由要求商务车内的人员赔偿。林某某见状,要求报警处理,并拿出手机准备打电话,被告人潘兵龙伙同林锺、潘丙灰、罗茸福、徐羽原、潘皋鹏等人不给报警,将林某某的手机打跌在地,并当场限时赔偿人民币2000元。林某某等人未随身携带足够的现金,愿意回家取钱,但被告人潘兵龙及林锺、潘丙灰、罗茸福、徐羽原、潘皋鹏等人不答应,持铁棍打砸商务车,并对林某某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林锺趁乱将林某某的诺基亚手机拿走。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的伤情程度构成轻伤,商务车损失折合人民币5361元,诺基亚手机折合人民币244元。2012年10月1日,被告人潘兵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兵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潘兵龙结伙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潘兵龙在抢劫和故意毁坏财物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潘兵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潘兵龙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恒略刑事团队 [北京]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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