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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有妇之夫与人同居 “原配”获赔精神损失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9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两人1987年起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构成事实婚姻。后男子又与第三者同居生活并诉离,女子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获法院支持。近日,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离婚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原告李建华与被告许红霞离婚;山林转让款40000元,李建华分得10000元,许红霞分得30000元;李建华给付许红霞精神抚慰金4000元。
  
  原告李建华与被告许红霞于1987年3月起开始同居生活,未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2012年起,李建华与她人同居生活,后许红霞起诉离婚又于2012年5月申请撤回起诉。现李建华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许红霞离婚。经查明,李建华于 2012年2月将其种植的山林转卖他人获得款项40000元。原告李建华提出其有债务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南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建华与许红霞于1987年3月同居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构成事实婚姻。两人已不能和好,夫妻感情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李建华将山林转卖后获40000元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分割时应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根据李建华与第三者同居的实际情况,应依法赔偿许红霞精神抚慰金4000元。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恒略刑事团队 [北京]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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