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
刑事案例

银行卡存款被盗领 银行与客户各担半责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6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客户银行卡中的存款被盗领,银行存在过错,法院依法认定该客户与银行各承担一半的责任,判决银行赔偿该客户的存款损失7716元及利息。3月28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郭某诉某银行借记卡纠纷一案。

  郭某在某银行处办理了龙卡一张,卡内有存款15444.12元。2011年1月26日晚11时30分许,郭某从其手机短信提示中得知,其上述卡里的存款刚被人在外地银行分前后8次领款共15400元,并产生手续费32元。郭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公安机关提供银行卡一张,证明其并没有在外地取款,此案尚在侦查中。随后,郭某要求某银行赔偿损失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港北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从郭某到某银行处办理银行卡之日起,两者之间就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应当共同遵守履行。郭某把资金存入该银行时,银行就有义务保障郭某的存款安全,郭某有随时支取自已存款的权利。

  本案中,郭某在该银行的存款被他人领取,银行作为支付方,应对2011年1月26日晚11时30分许的付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付款程序合法,自己并无过错。但银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付款给郭某,因此,对造成郭某存款的损失,银行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在银行卡交易过程中,取款人必须掌握银行卡的密码方能取款,而郭某没有证据证明密码是由于银行方面的原因泄露的,则说明是郭某自身没有保管好密码,对此次损失亦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按双方的过错程度,由原、被告各承担50%的损失。原告的损失为存款15400元、手续费32元,合计15432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银行卡存款被盗刷盗领的现象时有发生,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运用举证责任及证据规则明确客户与银行的责任,以确定损失的承担。本案中郭某将钱款存到银行处,双方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管郭某存款安全及随时向郭某支付存款的义务,现郭某银行卡上的钱款被盗领,银行没有证据证实已付款给郭某,则银行对郭某的存款保管存在过错,因此,应对郭某银行卡存款被盗领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银行对钱款保管具有特殊性,即持卡人可凭银行卡及密码随时取款,而银行卡是由郭某所保管,密码是由郭某所设定,郭某不能举证证明是由于银行的原因泄露密码,则可推定是由于郭某的原因致使密码泄露,因此,郭某对银行卡密码的保管存在过错,也应对银行卡存款被盗领承担过错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双方均应负同等过错责任,遂判决银行赔偿郭某一半存款损失及支付利息。
  

律师:恒略刑事团队 [北京]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sdlsbj.com/news/view.asp?id=767133395030 [复制链接]

©2024 法律咨询热线:13120209501

版权声明:所有图片均授著作权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不得转载。版权所有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