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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少女微信遭他人利用,团伙敲诈无处不在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5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赵某等三人为实施敲诈勒索,以15岁少女王某为诱饵,让其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与男网友相约见面、去宾馆开房,假意让对方占便宜后骗取钱财。近日,赵某等三人因涉犯嫌敲诈勒索罪已被检察院公诉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2年11月5日,王某(女,15岁,另案处理)通过手机微信与网友刘某(男,30岁)聊天并相约在密云县见面。见面后,刘某请王某吃了个饭,后二人来到某旅店。据王某称,刘某进屋后把电视打开,并将外套脱下,过了一会便试图对其动手动脚,其见刘某已上钩便趁刘某不备跑出房间,打电话将赵某、李某、张某共三人叫到旅店。赵某等人将刘某控制住,并按照事先通谋向刘某索要2万元作为补偿,并威胁不给钱就报警,告刘某强奸。正当几人在商量如何解决“强奸”一事时,刘某电话报警,公安机关遂将赵某等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欲以要挟手段强行索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处于进一步审理之中。

律师:恒略刑事团队 [北京]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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