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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分析

“绑架”自己骗“赎金”的定性分析

发布时间:2013年9月10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一、案情介绍

2009年8月16日,被告人李某因加入传销组织需要两万余元报名费而假将自己“绑架”,让其朋友张某向其家中打电话索要赎金。后李某父亲接到陌生电话。由于当时李父认定为诈骗电话,遂将电话挂断。李某为让家人相信,将红药水涂在自己身上做出受伤的假象,又让朋友张某将菜刀搁在他的脖子上,拍下了照片,通过手机彩信方式传至其兄。与此同时,张某打电话至李兄,要求李兄将两万元赎金打到指定账户。为使李兄彻底相信,李某在电话中喊了声“哥”,遂将电话挂断。李父和李兄相信李某被绑架后立即采取措施,后向警方报警。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定罪。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父、兄两万余元,构成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李父、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两万余元,构成敲诈勒索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而定罪,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案件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分析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基本构造可以分化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 值得注意的是,在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中,如何对“处分”一词理解则关系到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理论界对“处分”一词的理解有两种看法:①被害人处分财物过程中,被害人的认识因素虽然由于行为人的欺诈手段而发生错误认识,但是其意志因素并未受到影响,即交付财产的行为还是基于其意志自由的意思 。②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但其对自己交出财物的法律后果有清楚的认识,至于其在意志上是否自由则不作考量。 笔者认为,后者在理解“处分”一词时,忽略意志自愿这一因素,虽然意在解决现实中被告人假造证据利用公权力威逼受害人交付%

律师:恒略刑事团队 [北京]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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