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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对战公堂,只为获得补贴

发布时间:2013年8月11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为了卖掉旧车时能得到国家补贴,林先生委托北京一汽车销售公司将自己的旧车销往外地。但是汽车销售公司将旧车在京销售,未获得补贴的林先生将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旧车置换款、国家和企业补贴款共计28000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林先生起诉称,他于2012年4月与汽车销售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汽车销售公司代为办理用富康轿车置换及购买丰田轿车的各种手续,双方特别约定旧车销往京外,由此得到的国家补贴、企业补贴要转入林先生的银行账户中;但在汽车销售公司协助办理了新车的购置手续并提取了新车后,他一直未收到旧车购置款、国家补贴和企业补贴。为此林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汽车销售公司给付旧车置换款18000元、国家补贴4000元和企业补贴6000元,共计28000元。

  在庭审中,汽车销售公司答辩称:国家补贴和企业补贴都只能是车主自己领取;旧车置换款已经折价抵扣新车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汽车销售公司称置换款用于车辆内部配饰的辩称没有证据支持,其未按合同约定给付林先生车辆置换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但林先生主张数额有误,法院纠正为14000元。同时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政策规定,如果车主以旧车更换新车,只有在车辆转出本市的前提下,才能获得国家补贴和企业补贴,现林先生的富康轿车未按约定转出本市,使其无法按照政策规定获得国家补贴和企业补贴,故汽车销售公司应当按照承诺支付林先生国家补贴和企业补贴共计1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汽车销售公司支付林先生富康轿车置换款14000;国家补贴和企业补贴共计10000元。

律师:恒略刑事团队 [北京]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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