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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胡进保盗窃一案

发布时间:2013年6月23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进保,男,生于1981年3月27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南省中牟县人。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5月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5月15日转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2009)开刑初字第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进保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进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3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进保伙同李利群、郭随林(二人在逃)开李利群的摩托三轮车窜到开封县西姜寨乡水流村8组马某某家盗窃两只母羊,价值1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进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王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开封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关于被盗山羊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进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进保当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进保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7日起至2009年8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段军英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樊利芳

律师:恒略刑事团队 [北京]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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