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山故意杀人罪一案
发布时间:2013年6月15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抗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亚丽,女,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长城乡桐海村委会灶仔村。系被害人吴亚池的妻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青青,女,199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海南省陵水县人,小学文化,学生,住陵水县长城乡桐海村委会灶仔村。系被害人吴亚池的女儿。
法定代理人吴亚丽,系吴青青的母亲。
原审被告人王亚山,别名王高山、王亚参,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海南省陵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陵水县新村镇城坡村委会第八社。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05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邢锐,海南海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亚山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亚丽、吴青青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6年7月12日作出(2006)海南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亚山服判,不上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亚丽、吴青青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宏斌、书记员王刚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王亚山及其辩护人邢锐到庭参加诉讼。因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亚丽、吴青青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决定对附带民事部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亚山伙同他人故意杀死被害人吴亚池,并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亚丽、吴青青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6)海南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介清
代理审判员 杨健
代理审判员 段洪彬
二00七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晓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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