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
刑事案例

青年输液致使过敏死亡 乡村医生非法行医

发布时间:2013年5月22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因在其开设的诊所内为80后男青年赵某输液致使赵某过敏死亡,被告人姜某被公诉机关以非法行医罪诉至法院。12月5日上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年逾五旬的姜某是河南省人。据姜某供述:大专文化的他曾在西藏当过兵,经过培训后成为一名医务兵。退伍后,他在老家取得乡村职业资格证书。2005年,他来到北京。到京后,姜某凭借不多的医疗知识先是在一家药品批发公司销售药品,后自2008年10月起,便在昌平区回龙观镇某村租了一间房子开起了私人诊所,并一直“行医”至今。2011年11月的一天傍晚,26岁的赵某因发烧到姜某的诊所就诊。在作出初步诊断后,姜某为赵某开出林可霉素2毫克的处方,并进行输液治疗。“当时他发烧39度多,口腔发炎,后来他要求输液,我就给输了。输液期间和他聊天,他也没有任何不良反应。”输液20多分钟后,赵某脸色苍白,并出现恶心呕吐的症状。随后,赵某的朋友拨打了999急救电话。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无视国法,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致就诊人赵某过敏性休克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应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后被告人姜某当日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被害人赵某50岁的母亲作为附带民事原告参加了诉讼,据赵某母亲陈述:赵某13岁就没了父亲,自己一直独自抚养赵某长大。如今,赵某刚刚参加工作就去世了,自己也没有工作,生活困难,因此提出100余万元的民事赔偿申请。

  姜某的辩护人提出姜某具有医师资格、整个治疗过程并无过错、其行为不是刑事违法、不属于非法行医犯罪的主体等辩论意见。

律师:恒略刑事团队 [北京]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sdlsbj.com/news/view.asp?id=754361050247 [复制链接]

©2024 法律咨询热线:13120209501

版权声明:所有图片均授著作权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不得转载。版权所有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