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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分析

违章肇事致母亡 伤心后悔仍担责

发布时间:2013年3月17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近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母亲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许松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0年1月3日上午,被告人许松驾驶怀远19121号东方-12型手扶拖拉机(车内载其母亲孙文英)从怀远县仁爱医院返回怀远县荆芡乡联南村,沿s307线自东向西行至86km+50m处,左转弯时,在公路左侧与相向王辉驾驶的皖chl002江铃全顺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孙文英受伤。孙文英经怀远县中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月14日死亡。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松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松违反道路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许松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律师:恒略刑事团队 [北京]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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