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
刑事案例

规定对于收购他人滥伐的林木也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13年2月26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10月29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梁某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从广西北流市新圩镇到宜州市开办木材加工厂的梁某,2011年8月20日至2011年8月25日期间,先后四次收购了宜州市屏南乡屏南村初一屯群众滥伐的湿地松原木共计46.5604立方米,共支付木材款21000元,尚有4781元人民币未支付。

  2011年9月8日,宜州市森林公安分局在梁某的君盛木材加工厂依法扣押梁某所购买的初一屯群众滥伐的湿地松原木771根,共计15.074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明知是他人滥伐的木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为此法院作出上述的判决。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是指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此罪名为选择性罪名。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行为是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客体是盗伐、滥伐的林木。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而予以非法收购的主观心理状态。这里的明知,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2)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3)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刑法第345条(《刑法修正案(四)》第7条)第3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加重处罚事由 犯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加重处罚事由 犯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律师:恒略刑事团队 [北京]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sdlsbj.com/news/view.asp?id=746672400216 [复制链接]

©2024 法律咨询热线:13120209501

版权声明:所有图片均授著作权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不得转载。版权所有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