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一案
发布时间:2013年2月16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记者郭宏黄辉 徐建国 广东龙门一男子以购货后迅速付款取得信任,诱骗受害单位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得江西、湖北、广东三省共五个公司价值244万元财物后携款潜逃。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章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2月21日,被告人章某与江西新干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农药销售合同,某公司按约在2006年3月发给章某价值97万元的货物,章某收到农药后分销到广东龙门县各经销商,回笼部分货款20万元,为骗取信任章某迅速将12万元支付给某公司,其余8万元携款逃匿。
2007年9月,被告人章某在广东佛山成立“展庄布行”。2008年3月至4月间,章某在与客户签订棉纱购销合同及委托客户加工棉纱的过程中,先以迅速付款取得信任,诱骗受害单位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湖北洪湖市、广州市花都区、广东佛山市等四家纺织公司价值236万元的棉纱。2008年4月,章某关闭“展庄布行”,变卖棉纱携赃款潜逃。2012年5月,章某在广东惠阳市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先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受害单位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并在回笼货款后携款逃匿,共骗取受害单位财物价值24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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