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
重案辩护

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

发布时间:2013年2月11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文号:公发[1999]4号

颁布日期:1999年02月0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公发[19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治安状况和盗窃案件特点,现对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1999年2月4日

律师:恒略刑事团队 [北京]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sdlsbj.com/news/view.asp?id=745376412850 [复制链接]

©2024 法律咨询热线:13120209501

版权声明:所有图片均授著作权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不得转载。版权所有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