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3年2月9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在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在审判阶段在押被告人聘请律师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律师办理在押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手续。
第三十二条 在审判阶段律师作为在押被告人的辩护人应向人民法院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1、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2、律师执业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函》。
第三十三条 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应向看守所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1、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2、律师执业证;
3、检察机关出具的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第三十四条 在本阶段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时,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sdlsbj.com/news/view.asp?id=745203615725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