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年1月28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提议抢劫同学驾驶的车辆
经办案机关确认,韦安慰、王泽振多次共谋杀人劫车,再将所劫车辆用来抢劫其他财物。2010年7月的一天,王泽振邀韦安慰来到天峨县城伺机作案,王泽振为此购买水果刀和绳子,两人在县城未找到合适对象。随后,王泽振向韦安慰提议到天峨县向阳镇,抢劫他的同学喻某驾驶的高顶篷。同月8日下午,韦安慰、王泽振骗乘喻某驾驶的高顶篷前往天峨县城,途中发现有野猫,王泽振就以捉野猫为由将喻某骗下车。韦安慰趁喻某不备,持水果刀捅刺对方背部,两人扭打滚下公路边草丛,韦又捅刺喻某的胸、腹部,割划喻某的颈部等处数刀,再用石头砸击喻的头面部,致喻某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而后,韦安慰劫取喻某的现金、银行卡和手机等财物。为掩盖罪行,韦安慰、王泽振将喻的尸体抬上车,抛尸在路边涵洞。
案发4天后,王泽振、韦安慰先后落网。此案经河池市中级法院、自治区高级法院两审后最终认定,王泽振、韦安慰均为主犯,均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但是,在二审期间,自治区检察院的检察官曾经提出:王泽振并非罪行最严重的主犯,同样判处死刑,量刑过重。但是,自治区高级法院并未采纳这一意见。
辩护律师称其未帮助杀人
按照法律规定,判处死刑的案件交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王泽振的辩护人、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龙泽岭、黄庭庆在会见当事人并阅卷后,于2012年8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律师意见书,认为王泽振不应该被核准死刑。律师的意见是:在抢劫过程中,韦安慰单独杀害被害人喻某的行为,已经超出王泽振的犯意;王没有帮助杀人,不是罪行最严重的主犯,应该由韦安慰个人对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负责;另外,王泽振被抓后,曾经提供了他人非法持有枪支的重要线索,公安机关已经查实并抓获嫌疑人,王有立功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韦安慰、王泽振抢劫数额巨大,并致被害人死亡,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韦安慰在犯罪中作用更为突出,应依法惩处。鉴于王泽振没有直接实施杀人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次于韦安慰,且其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一般立功表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应限制减刑。
由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韦安慰的死刑,改判王泽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