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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指南

刍议基层法院审判效率制约因素 刑事审判的简易程序

发布时间:2024年1月10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恒略刑事团队,北京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刍议基层法院审判效率制约因素

  据统计,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80%集中在基层法院,80%的法官也工作在基层法院。因此,基层法院审判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和决定着人民法院整体司法效率的走向。随着司法改革不断推进,近年来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效率虽有明显提高,但人民群众对基层法院审判效率不满意的问题仍较突出。因此深入探究制约基层法院审判效率的因素很有必要,力求发现并解决制约人民法院司法效率进一步提高的瓶颈问题。

  一、基层法院审判效率现状及问题

  自最高人民法院在世纪之初提出;公正与效率;司法主题以来,效率观念日渐深入基层法官人心,广大法官自觉遵守案件审执期限,审限内结案率逼近100%,任意延长审限和超审限现象得到有效改变;各项提高工作效率的改革举措陆续推行,刑事诉讼尝试诉辩交易和普通程序简化审工作,民事诉讼探索小额诉讼案件速裁机制,并对被喻为;东方经验;的诉讼调解制度进行价值审视和回归,还兴起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探索热潮,行政诉讼引入诉讼和解制度……与此同时,基层法院还从规范管理入手提升审判效率,纷纷采取审限监督、流程管理、质量评查、追究等多种方式加强案件审限监管。通过这些措施,基层法院案件时限管理得到有效加强,司法效率明显提高。

  诚然,这些年基层法院在提高司法效率上做了不少工作,但从人民群众满意程度上看,司法效率仍不尽如人意。突出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反映效率不高的问题仍然较多。不管是群众来信来访,还是每年一次的人代会,反映案件久拖不决、不执等审判效率问题仍较突出。二是群众期盼高效司法。群众普遍觉得诉讼期限过长,期望有更快捷、高效的司法服务。透过这些意见检视基层法院审判效率,存在的问题确实仍较多:超审限案件仍未根本杜绝,个别法院仍较突出;一线办案法官偏少,法官人均年结案数偏低;反复申诉、再审问题依然突出,部分案件陷入反复申诉和再审的;怪圈;;执行案件长期难以执结,不得不采取程序性结案的变通结案方式:;案结事不了;问题突出,涉诉信访长期居高不下,司法效率与效益不成正比……

  二、基层法院审判效率制约因素

  法院审理案件不是简单化的企业生产,是一项多方要素参与的社会化活动,制约其效率因素也是多方位的。

  1、理念认识因素。一是传统法律思想影响。在漫长的中国法制史进程中,司法结果的公正始终被强调和看重,诉讼效率常被忽视。中国民众中普遍存在的;青天;情结就是这一现象的直观反映,其偏重案件结果的客观公正,而不在乎过程和效率。今天,这些认识仍在民众思想和社会文化中有所反映,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当代法官办案。二是;客观真实;证明标准影响。受前苏联诉讼制度的影响,我国曾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奉行;客观真实;的诉讼证明标准,力求尽最大可能还案件事实以本来面目,甚至不惜牺牲诉讼程序,任意延长案件审理期限,反复启动再审程序。受此影响,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现在,证明标准虽然从;客观真实;向;法律真实;转变并为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且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审判实践,但彻底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还要走很长的路,不仅需要人民法院、人民法官更新司法理念,更需要社会法制观念的转变。

  2、人口素质因素。一是人口流动影响效率。随着打工潮的兴起,全国人口流动性空前增大,很多案件当事人在外务工甚至下落不明,诉讼法规定的送达制度又没有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法律文书送达难困扰着法院工作,直接制约着审判效率的提高。二是当事人素质欠缺制约效率。好的法律需要优秀的法官来运用,也需要高素质的公民来遵守。从审判工作角度看,当前当事人素质有两大突出问题。首先是文化素质偏低,初中以下文化居多。其次是法律知识缺乏,特别是程序法知识偏少。文化素质和法律知识上的缺陷在诉讼中就表现为当事人语言表达能力有限、对法律观点接受有限、对诉讼活动配合有限,法官在普法和释明上往往花费很多时间,诉讼效率自然会大打折扣。当事人虽然可以通过请律师作代理人、辩护人的方式弥补这些不足,但诉讼结果最终要其接受,更多诉讼活动要其亲自参与,其素质上的不足对诉讼效率的影响必然存在。

  3、行政管理因素。一是行政权力不当干预。按现行管理体制,法院人、财、物三权均受制于地方党委、政府。因此,法院审判权力难以抵制地方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在处理一些事关地方招商引资或经济发展的案件时,不得不听从党委、政府意见,甚至主动请示。当党委、政府意见与法律有冲突时,既要执行法律,又要尊重党委、政府意见,法院就甚为为难,诉讼效率常常在多方斡旋中耗费,案件迟迟难以了结。二是审判管理行政化。法院现在实行的是层级化的管理模式,法官之上有庭长、副院长、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多级审判管理机构。马克思说过;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这种管理模式带有强烈的行政化色彩,不符合审判工作法官独立行使职权需要,让审判效率在不断的请示、汇报和案件研究中耗费。三是效率管理部门化。目前,案件审理期限监督等审判效率管理基本上由各法院自主进行,数据填报和案件审理进度完全由法院自己掌控,任意延长审限、篡改数据等做法不可避免,缺乏一套公开的审判效率监督机制,上级法院和社会各方难以有效进行监督。

  4、法官紧缺因素。一是法官分布不科学。现各基层法院法官职数普遍采取由地方编委核编的方式确定,法官人数没有和案件数量及实际的审判任务挂勾,从而在同一地区不同法院出现;案件办不过来;和;案件吃不饱;两种极端现象,使法官人力资源得不到科学、充分利用。二是法官异岗使用。法官的天职就是审案,但由于法院内部一直没把行政岗位单独序列化管理,缺乏专业的行政服务人员,不得不安排法官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在行政岗位工作的法官占法官总人数比例一般在1/3以上,个别法院接近1/2.从而把法官用到不该用的岗位,既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又加剧;案多人少;矛盾,影响审判效率。三是法官断层问题。近年,多种因素加剧基层法院法官断层问题。一边是老法官们相继退休或集中提前离岗,急需补充法官。另一边却是法院无人事自主权,无法自行增补法官,通过组织人事部门招录进法院的工作人员却迟迟通不过司法考试无法担任法官,还有通过司法考试的聘用制书记员却受身份限制不能任命为法官;还有部分在职法官在高收入诱惑下弃;官;从;律;。

刑事审判的简易程序

  一旦案件是走刑事诉讼的,其流程相对的时间比较长,因为许多刑事的承担都是需要证据跟相关程序才判决的,如果刑事审判简易了,又能及时化解公民之间的矛盾,也能提高办案效率。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刑事审判的简易程序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刑事审判的简易程序

  1、庭前审查问题

  刑诉法174条第1项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指法定刑。对;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实际存在二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同意。在此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应在起诉时书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而不能象适用普通程序那样不移送卷宗,只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否则,法院无法进行审查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另一方面,法院对检察院没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经对主要证据复印件和证据目录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刑诉法第174条第1项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应书面建议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因为这时法官审查案件仅仅是凭感性的,卷宗材料不全面,如果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否则,必须适用普通程序。

  2、公诉案件的审判阶段

  有人认为,刑诉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本法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刑事案件,不必开庭审理,可以直接判决。这是对刑诉法立法原意的曲解。

  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诉讼权利已经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其他权利不能因此也受到剥夺,如申请回避权、辩护权、最后陈述权、上诉权等,而被告人要行使这些权利,只有通过开庭审理才能得到保护,切不可因程序简化而对被告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予以限制甚至剥夺。

  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作了下列简化:

  审判组织的简化。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审判前准备工作的简化。即给被告送达起诉书及副本的时间不受10天的限制,告知被告人、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证人等开庭时间,也不受3天的限制。即可用传票和通知书,也可以用电话或其他形式,记录在卷即可。独任审判员应当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是否自愿认罪,并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辩护。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证人、鉴定人出庭的简化。证人、鉴定人可以不出庭,至于辩护人是否出庭可由辩护人自行决定,不出庭的也可以将辩护词在开庭前交给法院。

  法庭调查的简化。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这里所说的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应理解为简易程序可以省略法庭调查程序,即公诉人可以不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辩护人到庭作证或宣读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公诉人不出庭的公诉案件,控辩双方不得就犯罪事实进行辩论等。但是应当指出,简易程序中仍然保留或部分保留了法庭审理中的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二个阶段。

  根据刑诉法第176条、第17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经审判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或者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并应当在判决宣告前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意见。

  审判期限缩短。刑诉法第17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这是结合我国审判实践经验所作的规定。比普通程序中的审限一个半月大大缩短了,但又不能过短,否则难以保证诉讼程序的完成。将案件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计算。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三、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特点

  1、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

  4、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刑事审判的简易程序的内容,由此可知,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审判组织、审判前准备工作、证人鉴定人出庭、法庭调查以及审判期限相对都简化了。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网站发布法律咨询。

律师:恒略刑事团队 [北京]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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