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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如何定义的 小学教师“糟蹋”多名女生,性侵女童怎么处罚

发布时间:2024年2月9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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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如何定义的

强奸罪的定义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我国将未满14岁女孩视为幼女,不论在国外还是我国,未满14周岁的幼女自愿或非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事件屡见不鲜。那么我国对待幼女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如何处理的呢。

首先我们需要确认幼女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自愿,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则以强奸罪判处。如果幼女是自愿的,那么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为不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一般不认为是犯罪,由双方父母进行教育即可。

2、已成年男子与幼女发生性关系,那么即使是双方自愿也以犯罪处理。

3、其次要判断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人是否知道其真实年龄。如果有充足的理由不知道,例如幼女身体、心里发育成熟超出同龄水平并声称自己并非14周岁或以下的幼女,那么我们一般不认定为强奸罪。如果行为人应该知道或知道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女子为幼女,那么如果行为人年满16周岁,在判处中一般就以强奸罪判定。这里的“应该知道”我们可以举个例子,例如该名女子身材明显处于幼龄阶段,或者其谈吐明显为不满14周岁等。此外,对于年龄不满12周岁的少女来说,不论其身体、心智发育如何,我们都直接认定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人为“知道”该女性为幼女的事实。

以上,就是对强奸罪定义相关知识的介绍,相信大家从上文已经了解到了其规定吧。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者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法律帮助,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小学教师“糟蹋”多名女生,性侵女童怎么处罚

老师的职责是教书育人,而不是去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近日一学校的小学老师被家长举报“猥亵、糟蹋多名女学生”,教育部门向记者证实了此事,目前,嫌犯涉嫌猥亵儿童罪已被刑事拘留。这样的猥亵行为怎么处罚呢接下来由的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小学教师“糟蹋”多名女生,性侵女童怎么处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小学教师“糟蹋”多名女生

连日来,丹凤县知情群众向本报爆料说:“丹凤县花瓶子镇苏沟完小一名李姓男老师将该校多名女学生‘糟蹋’,被家长发现后报案,随后该老师被公安部门带走调查。”采访中,丹凤县花瓶子镇村民老张告诉记者:“苏沟小学是一到六年级的完全小学,在校学生72名,干坏事的李老师就是花瓶子镇当地人,今年才27岁,带该校四年级数学课和全校体育课,为该校五年级班主任。”另据记者了解,李*军到苏沟学校才一年多时间。“经初步调查,从2015年5月至今年5月中旬案发时,曾先后有十多名二年级和四年级女学生遭受到李*军的猥亵,办案民警也多次到学校做了大量的外围调查,还对全校学生进行摸排调查了解,看是否还有其他受害者。”参与办案的民警透露说。

昨天发稿时,记者从丹凤县公安部门获悉,称嫌犯李*军因涉嫌猥亵儿童罪已经被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据悉,事发后,当地团委、妇联等部门依法对受害学生和家属进行心理疏导,教育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已开展师德师风专项整顿教育。

性侵女童怎么处罚

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当众猥亵重罚教室内强奸判10年以上

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这些行为属于加重处罚情节,构成猥亵犯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强奸罪的,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

律师:恒略刑事团队 [北京]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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