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
刑事审判

刑事证据的种类是什么 如何收集保留录音证据

发布时间:2024年2月9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恒略刑事团队,北京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刑事证据的种类是什么

  一、刑事证据的种类是什么

  1、物证、书证


  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2、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以证人证言笔录加以固定;经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也称为;口供;。内容主要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


  5、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鉴定人有法定的回避理由,应当回避。


  6、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勘验笔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7、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二、刑事证据的分类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根据证据材料的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做原始证据,也称第一手材料;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即通常所称的第二手材料。我国传来证据的概念与西方国家证据分类理论中的传闻证据概念不同,传闻证据仅指并非陈述者直接感受而以言词 形式或个人非言词的行为、意图以此来表达一个主张的证据材料,不适用于实物证据材料。


  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根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可以把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刑事证据的运用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于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以后,依据查证属实的证据来确定案件事实。


  三、刑事证据的使用

  运用证据认定案情与审查判断证据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之间的联系表现在运用证据认定案情,往往是结合审查判断证据同时进行的。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认定案情与审查判断证据,都有一个逐步深入的认识过程。随着刑事诉讼的进展,公安司法人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与对案情的认定,都会不断地完善。通过不同的刑事诉讼程序,反复检验,层层把关,公安司法人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和对案情的认定,必然会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说它们之间有区别是指审查判断证据的真伪和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主要是对单个证据本身进行审查,判断单个证据对案情的证明力。运用证据认定案情则是在审查判断单个证据的基础上,依据查证属实的全部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性结论,也就是运用证据来认定整个案情。


  通过具体的证据规则,使控辩双方能够积极加入诉讼过程,就其所提出的意见承担举证责任,并由此限定证据审查的范围。这样既能减少法院不必要的查证活动,提高办案效率,又能减少法官对案件进行职权调查的因素,避免过分的自由裁量和主观擅断。同时,具体的证据规则也为控辩论双方和法官的证明活动确定一个框架,有利于协调控辩双方之间以及控辩双方与法官之间围绕证据展开信息交流。制订严格、科学、明确的证据规则,对证据收集、举证、质证、认证全过程作出具体规定,以严格的司法程序为保障,使法律真实最大程度接近于客观真实,才能真正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改变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促进司法公正这一诉讼最高目标的实现。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刑事证据的种类是什么的相关内容。综上,刑事案件的审理要注重证据的收集,不能遗漏关键性证据,不然会造成冤假错案。希望我的回答会对你的疑惑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如何收集保留录音证据

  一、录音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是承担义务的一方


  只有债务人的讲话才能对他本人有约束力。实践中有人不承认被录音人是他本人,这是应当及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但鉴定费用由申请人先交付,最后鉴定费用通过法院判决通常由败诉方承担。当然拨打的电话最好是被录音者在电信或者移动公司登记的号码。


  二、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应债权债务内容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如果是欠款,那么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越详细越好。


  三、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


  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有些时候录音者会故意引导对方做出某些回答,之后进行技术剪辑,这种情况下证据无效。


  四、电话录音取得方式应当合法


  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私自在他人住宅安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侵犯公民住宅权而无效。


  五、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即被录音者不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任何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的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因此在录音时应当注意言行,谈话语气要尽量和善。


  六、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


  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存在录音笔或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根据,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有异议时,法院或鉴定机构会要求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会有问题。另外,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刻成光盘。


  七、电话录音可以公证


  在公正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证据。公证处的录音可以被法院认定没有经过剪辑,另外公证费也不高。


  总之,在没有直接证据或现有材料为间接证据的情况下,不妨考虑通过电话录音或现场录音的形式获取证据。录音之前不要打草惊蛇,要提前疏理材料,挑选出准备录音的关键内容,不要遗漏关键细节,准备好录音设备,谈话时语气和善。录音完毕后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刻制成光盘。





律师:恒略刑事团队 [北京]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sdlsbj.com/news/view.asp?id=10963872552450 [复制链接]

©2024 法律咨询热线:13120209501

版权声明:所有图片均授著作权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不得转载。版权所有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