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联系电话:18825256671
律师信息
袁秀珍-深圳刑事案件律师照片展示

袁秀珍律师

  • 律所: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8825256671

  •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6楼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挪用资金罪构成的主体 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

添加时间:2024年2月24日 来源: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xsdlsbj.com/

  袁秀珍,北京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挪用资金罪构成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犯有挪用资金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询问或者是第一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就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来给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以上内容就是为你整理的关于挪用资金罪构成的主体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联系电话:18825256671

Copyright 2018-2025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闽ICP备2023023493号-12 厦门九龙凤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