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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指南

自诉案件中的代理和反诉案件中的代理 讨论刑事自诉案件和解与调解的可行性

发布时间:2023年1月5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恒略刑事团队律师,北京胜诉率高、有责任心的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自诉案件中的代理和反诉案件中的代理

  自诉案件的代理,是指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律师或其他公民接受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0惫规定: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这一规定表明,自诉案件中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是自诉人或者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其他人包括自诉人的近亲属不能为自诉人委托代理人,这一点与公诉案件被害人委托代理人是不同的。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律师;自诉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自诉人的监护人、亲友等,都可以充当代理人,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能充当代理人。因为他们的人身自由权利被剥夺,无法行使诉讼代理的权利。


  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人的诉讼地位,有自己的特点,即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是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行使控诉职能。但是当被告人对其提起反诉后,自诉人又成了被告人,享有了辩护权。与此同时,自诉人委托的代理人,也可以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作他的辩护人,即由行使控诉职能转到行使辩护职能。事实上是一身二任。同样自诉案件被告人提起反诉,由于其诉讼地位的变化,原来委托的辩护人也可以成为自诉人的代理人,即由行使辩护职能转到行使控诉职能,也是一身二任。


  律师在担任自诉人的代理人时,要做好以下工作:


  1.把好收案关。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委托代理人时,一般是在法院未受理之前。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接受自诉人的委托,首先要认真听取委托人对案件的叙述,查看有关证据,分析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接受代理或者不接受代理,或者告知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去控告或起诉。


  2.办理委托手续。接受代理的要办理委托手续。首先要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要注明刑事自诉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必须明确代理权限,以免在诉讼中因权限不清无法代理。合同一式四份,交受理该案的法院一份,委托人一份,律师事务所留底一份,承办律师一份。


  3.代写诉状。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要代自诉人写自诉状。自诉状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首部。写明自诉人、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


  请求。有附带民事诉讼的,要与刑事诉讼分开写。


  事实和理由部分。抓住主要问题叙述清楚,观点要明确,证据、理由讲充分。


  结论部分。高度概括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明确法律依据,重申诉讼请求。


  附注部分。注明证据情况,证人名单和其他需要注明的事由。


  4.调查。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代理律师有权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检察院不起诉而被害人起诉后,人民检察院移送到人民法院的有关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5.开庭前与委托人交换意见。


  原授予的代理权限是否有变化。


  通过阅卷和调查,发现起诉的事实与证据不符,需要更正起诉事实的,要与委托人协商更正。如果委托人不同意更正,承办的律师要依法说明情况。


  通过阅卷和调查,发现诉讼请求不妥,要与委托人协商更正诉讼请求。


  通过阅卷和调查,发现自诉人有制造伪证、弄虚作假的情况,要告知委托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劝其纠正。如果委托人坚持己见,可协商终止代理关系。


  通过阅卷和调查,发现原起诉的事实有重大出入,不构成犯罪,应劝委托人撤诉,另寻正确解决问题的办法。


  在阅卷、调查的基础上,列出发问提纲,告知委托人陈述应注意的问题。


  6.确定代理意见,撰写代理词。确定代理意见,一般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维护起诉的事实方面;


  维护起诉的定性方面;


  维护自诉人其他合法权益方面。


  要写好代理词。代理词是对起诉书全面展开的论述。


  7.出庭支持控告。出庭支持控告活动,是律师代理自诉案件的关键阶段,一定要作好法庭各个阶段的工作。在法庭准备阶段,代理人要注意庭审程序是否合法。在法庭调查阶段,要代读自诉状,注意听取审判人员、辩护人的问话,回答审判人员就证据方面的问题的发问,有目的的向被告人、证人等发问,注意对庭审证据的质证等。在法庭辩论阶段,要发表自诉代理词,针对被告一方的辩护进行答辩。在法庭调解阶段,代理律师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被告人的态度,在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办事的前提下,积极配合法院,促成调解。在宣判阶段,要认真听取裁判的内容。宣判后要征求自诉人对裁判的意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工作,或说服不要上诉,或讲明应当上诉的理由等。


  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被告人依法有权提起反诉。反诉的当事人同样可以委托代理人。


反诉案件的代理人,一般都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被告人的辩护人,又是反诉的诉讼代理人。因此,必须办理双重委托手续,明确代理权限。


  接受反诉委托的律师,首先要审查反诉是否符合反诉条件。对于不符合反诉条件的,要说服其不提出反诉或者撤诉。对于符合反诉条件的反诉案件,代理律师要代写反诉状。反诉状一般分两部分,前半部分是对自诉状的反驳,后半部分是论证反诉的事实和理由,提出反诉的根据。在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既要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促成双方通过调解解决问题。对于经过调查,反诉事实不能成立的,代理律师要向反诉人讲明法律规定,劝其撤回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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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刑事自诉案件和解与调解的可行性

事物是相对的,对犯罪分子保持一定的刑罚威慑力,有利于限制和杜绝此类犯罪。况且,要追究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非一定要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 可以选择适用管制或缓刑,既让被告人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利用刑罚的教育、改造和威慑作用,促使罪犯自新,又能够把他留在社会上履行他对被害人法定的抚 养、赡养义务。我国刑法对属于自诉的犯罪行为规定的法定刑大都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具备了适用缓刑的条件。除此之外,对犯有侮辱、诽谤罪的被告人,还可以 考虑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罚方法。因此,刑事自诉案件并非一定要确立和解或调解的法律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可以进行和解或调解,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从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运用调解方式审结的自诉案件,或者由自诉人与被告人自行和解撤回起诉的情况是较为普遍的。但是,笔者认为,这项法律制度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在审判实践中,都存在以下许多无法回避的问题。


一、对犯罪事实及刑事责任不能进行和解或调解


众所周知,刑法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通过立法程序颁布的关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如何惩罚犯罪的法律。我国的刑法也不例外,它明确规定了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犯罪所要具备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以及犯罪应受到怎样的处罚等等,具有明确性、肯定性和规范性等特点。因而,应该说,我国刑法针对自诉案件中各种犯罪构成的认定标准同其他刑事犯罪构成的认定标准一样,都是具有客观性。也就是说,不能以任何人包括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意志而变更、转移,故不能允许进行和解或调解。自诉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该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的法律去认定,任何人无权通过和解或调解,将被告人的非罪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也不能将构成犯罪行为认定为非犯罪行为。虽然自诉案件都是一些情节较为轻微的刑事犯罪案件,如轻伤害、虐待、重婚、遗弃、侮辱、诽谤、侵占等,但是不能因为被告人犯的是轻罪,就进行和解或调解,否则就改变了刑法的定罪标准,抹杀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果自诉案件的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那么对被告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能否进行和解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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