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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适用于交通肇事犯罪吗 自首认定如何把握

发布时间:2023年1月5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恒略刑事团队律师,北京胜诉率高、有责任心的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自首适用于交通肇事犯罪吗

自首适用于交通肇事犯罪吗

笔者认为,交通肇事犯罪应当适用自首制度。理由是:

一、报案不同于自首,自首不是交通肇事行为人的义务

所谓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构成自首需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特殊自首无须自动归案,只要是在被动归案之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异种罪行的,该异种罪行也适用自首情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驾驶人有三项义务:保护现场;及时救治伤者;主动迅速报案。事故发生后主动向有关机关报案并等候处理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但“报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驾驶人只要及时主动向有关机关报告发生了交通事故这一事实即认为车辆驾驶人尽到了“报案”义务,即便对自己的犯罪事实百般抵赖;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则要求行为人必须如实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因此,报案与自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道路交通安全法为车辆驾驶人设定的义务是“报案”而不是“自首”,自首不是车辆驾驶人应尽的义务。

二、刑法追究交通肇事犯罪的基准状态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未逃逸且无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这与自首的内涵不同。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据此,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基准状态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未逃逸且无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法定刑升格。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构成肇事逃逸要具备以下要件: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逃避法律的追究;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事故现场,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即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明知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且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观上有脱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反之,“不逃逸”是指行为人在肇事后没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或者脱离现场。自首不仅要求行为人“不逃逸”,而且,更重要的是要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二者的内涵不一,体现出的行为人的认罪态度也不一样,不能等同处置。

三、交通肇事犯罪适用自首制度合乎法理,符合立法精神

1.从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关系来分析。刑法总则与分则是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普通与特殊的关系。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分则是总则的具体体现,不得与总则相抵触。交通肇事罪属于分则性规定,不应当排除作为总则性规定的自首制度的适用。

2.从自首制度设立的目的来看。自首制度,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量刑方面的具体体现,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自首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归案,悔过自新,尽可能降低司法成本,提高破案效率。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偶然性、难以预见性及发生场合的复杂性,对该类犯罪的侦查取证造成了很大困难,将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罪行的行为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有利于鼓励更多的人在肇事后自首,从而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办案效率,符合自首制度设立的目的。

综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报案不同于自首,自首不是交通肇事行为人的法定义务,也不是刑法规定的追究肇事人刑事的基准状态,对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罪行的交通肇事行为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适用原则的要求,不仅不会造成量刑上的重复评价,引起量刑畸轻的问题,而且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符合设立自首制度的目的。

自首认定如何把握

一、自首认定怎样把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9、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10、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11、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13、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二、自首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犯了罪以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呼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那么什么样的情况才算是自首呢

一般来说,自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犯罪人自动投案。指犯罪事实或犯罪人尚未被发现,或者已经发现犯罪人但未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犯罪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承认自已实施了犯罪并听候处理的行为。对于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它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的行为。

2、自动投案的目的是向司法机关坦白自己的罪行。因此,投案后必须自动直至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多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后才被迫交代自己的罪行.

3、犯罪人必须接受国家的审判。

三、自首如何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上述知识就是对“自首认定怎么把握”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最高院关于自首立功的相关司法解释,认定自首时,应该依据自首的时间、有没有坦白自己的案件事实等情形进行认定。读者如果需要找律师咨询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律师:恒略刑事团队 [北京]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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