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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案辩护

刑法解释: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原则】

发布时间:2018年6月5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解释】本条是关于数罪并罚原则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应当如何决定执行刑罚的规定。
  数罪并罚主要是解决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了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罪,应当如何决定执行刑罚的问题。根据本条规定,对于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罪,总的处罚原则是: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总和刑期”是指将犯罪分子的各个不同的罪,分别依照刑法确定刑期后相加得出的刑期总数。“数刑中最高刑”是指对数个犯罪确定的刑期中最长的刑期。对于被告人犯有数罪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应当先就数罪中的每一种犯罪分别量刑,然后再把每罪判处的刑罚相加,计算出总和刑期,最后在数罪中的最高刑期以上和数罪总和刑期以下,决定执行的刑罚。如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之前犯有强奸罪和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这两种罪最高刑期为十五年,总和刑为二十五年,人民法院只能在十五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决定应执行的刑期。但是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也就是应执行的刑罚只能在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人民法院根据本款规定适用数罪并罚原则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犯罪分子犯有数罪的,都应对各罪分别作出判决,而不能“估堆”判处刑罚。对犯罪分子的各罪判处的刑罚中,中要有一种刑罚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2.对于数个罪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不论其数罪总和刑期多少年,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的刑期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对于数个罪都是被判处管制的,不论管制的总和刑期多少年,决定执行的管制刑期最高不能超过三年;对于数个罪都是被判处拘役的,不论拘役的总和刑期多少年,决定执行的拘役刑期不能超过一年。
  第二款是关于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在数罪中有一个罪判处附加刑的,或者数罪都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都应继续执行。附加刑不适用数罪并罚原则,应当分别予以执行。

律师:恒略刑事团队 [北京]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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