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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分析

一男子强奸“小姐”被判十年

发布时间:2018年5月25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近日,南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轮奸卖淫女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据了解,2009年12月29日凌晨0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东(另案处理)与陈某军(另作处理)来到南山区西丽一无名发廊,支付300元嫖资后,两人将被害人黄某、谭某带到旅馆。陈某军与黄某在旅馆201房进行性交易,陈某东与谭某在旅馆202房进行性交易。
      之后二人交换房间,陈某东来到201房,随即纠集被告人王某、李某(另案处理)来到旅馆201房,陈某东先打了黄某几耳光,持刀威胁黄某脱掉衣服,并抢走黄某200元人民币,随后王某、李某先后强行与黄某发生性行为。得逞后,被告人王某、李某离开现场。当日上午,陈某军、陈某东带谭某、黄某离开旅馆,途中两被害人乘机逃脱并报警。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王某在明知同案人殴打并威胁被害人黄某,并且在被害人不愿意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并属轮奸。该案的被害人虽然是卖淫女,但是在其明确拒绝后,被告人违背其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仍构成强奸。

律师:恒略刑事团队 [北京]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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