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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分析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案例

发布时间:2018年2月12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24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钟xx、王xx、刘xx、钟xx非法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一案。
  被告人钟xx、王xx、刘xx、钟xx等四人分别是台湾省云林县、高雄县、新竹县和云林县人,无职业。公诉机关指控称,2005年11月,被告人钟xx向在泰国的廖正雄(另案处理)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由被告人钟xx到泰国支付部分毒资,由被告人王xx在泰国负责检验毒品,在被告人刘xx事先所租房屋内将毒品藏匿于家具夹层中,通过邮寄方式从泰国走私进入台湾进行贩卖。当毒品邮寄到台湾后,于2006年2月3日在台中港被台湾警方查获,缴获毒品海洛因19723.42克。
  2006年1月5日,被告人刘xx按照被告人钟xx的安排,到泰国欲运输钟xx留在泰国的半块毒品,后因怀疑已被泰国警方发现未将毒品运走。同年2月3日,钟xx、王xx在昆明被抓获,次日刘xx在瑞丽市被抓获,并先后因涉嫌走私毒品被昆明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3月10日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5月11日,钟xx在福清市被海关缉私部门抓获,6月14日被批准逮捕。
  公诉机关认为,上述4名被告非法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结束时,法庭宣布,该案将择期宣判。新华社
 
 

    律师:恒略刑事团队 [北京]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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