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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轻重

扭送的特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8年1月14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扭送是指公民将当场抓获的违法犯罪分子强制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扭送有以下几个特点:
  1 扭送主体的广泛性。实施扭送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公民。这说明扭送是公民一项普遍的权利 , 法律赋予每个公民扭送权 , 公民可以运用这种权利保护自己、帮助他人 , 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也伸张了正义 , 体现了国家支持的社会正气。
  2 扭送对象的特定性。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 公民可以扭送四类人 : 现行犯、通缉犯、越狱逃跑者或被追捕者。扭送的对象只限于上述四类人 , 任何人不能随意扩大范围。
  3 有不同于强制措施的强迫性。首先 , 从“扭送”的词义可以推断出扭是一种送的方式 , 带有迫使将其送交公安、司法机关的性质 , 不同于强制措施的强迫性。但公民只有首先控制住扭送对象才能将其送交公安、司法机关 , 这当然不是扭送对象自愿的 , 即迫于某种形势、迫于扭送主体行为的正义性和合法性。同时还存在来自于社会、群众的压力和法律的权威 , 从而在精神上迫使扭送对象随同扭送主体一起去司法机关。所以它不同于司法人员的执法有特定身份和权力做后盾 , 也就具有法定强制性。
  4 具有即时性和暂时性。该特征对应的是刑事诉讼法第 63 条中的“立即”一词。公民在发现具有法定情形的人时 , 在控制住扭送对象后应“即时”将其送往公安司法处理。必须立即送交 , 不得拖延。因此 , 扭送对于扭送对象人身自由的限制是暂时的 , 当公民将扭送对象移送至司法机关时 , 扭送行为结束。
  5 保障性。扭送的另一层词义是“送往” , 侧重点在于 “送”。在这个过程中 , 公民不得对扭送对象进行关押和体罚 , 不能随意进行搜查 , 不得随意伤害扭送对象的身体或侮辱其人格。笔者认为扭送这一规定 , 有保障扭送对象人权的含义在其中。如果在扭送过程中 , 被扭送人行凶伤人 , 应从重追究其责任 , 而且如属犯罪其性质上应予从重定性 , 以保障扭送主体的合法权益。这种保障应是对双方的保障 , 不能做片面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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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恒略刑事团队 [北京]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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