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
犯罪类型

预防高科技犯罪的对策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5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知识经济时代即将到来,犯罪分子犯罪手段由单一的向复杂化、多元化方向发展,犯罪的智能化、科技化会加速提高,具有更大的隐蔽性、疯狂性和恐怖性。因此,我们要从我省加快城市化进程中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现状和公安机关实力(警力、装备、经费、管理)出发,制定长期的、全局的社会治安战略,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实施。
  (一)制定适应知识经济时代高科技犯罪特点的社会犯罪控制总体战略。
  (1)更新预防和控制犯罪观念,改革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方式。首先。要树立、预防观念、协作观念、效益观念,改变重经济、轻安全思想,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其次,完善公安机关的组织结构。在已设立计算机监测处、缉毒处、经济侦察处、巡特警、110指挥中心的基础上,还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犯罪活动的升级,适时地改革公安工作机构,组建反高科技犯罪的专门机构以对付高智能、高科技犯罪。第三,实施人防、物防、技防综合控制,加大犯罪预防中科技含量。要针对高科技犯罪手段比较独特,使用人范围有限,可比性较强的特点,建立并完善高科技犯罪的登记制度。按照高科技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准确地选定预防的控制犯罪的重点地区、重点部门、重点部位、重点时间和重点对象,实现全方位、多层次的控制。第四,要制定一套综合控制体系,将技术控制(主要是监控和报警系统的网络建设)、制度控制(严密的管理制度)、法律控制、道德建设(加强科学伦理、技术道德教育)、信息控制(搜集社会矛盾情报和违法犯罪信息)、联防控制(县内外、省内外、国际合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从社会整体上形成抑制高科技犯罪产生、蔓延的监控机制。
  (2)提高公安队伍的科技素质。高新技术时代由于犯罪信息、犯罪技术传播速度加快要求公安民警不仅精通本行业务,还要具有较宽的知识面,做到一专多能。世界各国的许多警察院校,如英国皇家警察学校、美国联邦调查局训练学院都开设有各种警用技术课程。因此,对于执法人员,尤其是从事刑事侦察和治安管理工作的民警,应设置这类课程,使其掌握相关的各种知识、技能,胜任工作。对于正在从事一线工作的刑警和技术人员,应定期进行专业知识培训,更新其知识体系,使其及时了解,掌握各类犯罪技术的特点、发展趋势,了解当前与之有关的学科和技术工艺的发展状况。
  (3)加强警内外、国内外合作,发挥特长,优势互补。由于侦破高科技犯罪,尤其是利用高新技术犯罪的技术难度大,对专业知识的要求高,仅仅依靠公安机关自身的力量一般难以完成。因此,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其他专业研究机构、专业人员之间的联系,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合作办案方式。随着经济全球化、科技全球化,跨国犯罪将首先在法制不够完善的国家作案,其中,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和金融、经济犯罪是重点,而这些犯罪活动的知识科技含量比较高。因此,从官方的警察机构和民间学术团体都需广泛加强国际合作。
  (4)完善预防和控制高科技犯罪的法律法规。各部门、各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对高新技术装备的管理方面,要通过立法予以监督。对付有组织的跨国犯罪、金融犯罪、计算机犯罪等有关法规,需要不断完善。目前最紧迫的工作是加速针对日益严重的计算机犯罪的法律创设,在单立《计算机犯罪法》之前,先对有关法规进一步进行补充、修改,增加有关罪名,增强刑罚力度。从现已发现的计算机犯罪类型及中近期有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分析,有关修改可以从下列方面着手进行。
  ①针对刑法中仅把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作为保护的客体,与目前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与普及状况不够协调的状况,扩大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体范围,应规定侵入具有重大价值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都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②单独制定制裁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的专门条款,并取消现行条款中“后果严重”的限制性界定,不把后果严重作为此罪的构成要件,只要实施了制作和传播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
  ③增设“盗窃计算机数据罪”、“破坏计算机金融资产罪”,“窃取计算机系统服务罪”和“滥用计算机罪”,以适应目前计算机犯罪的多样性及对特定领域的严重危害性。
  ④完善针对计算机犯罪人的量刑处罚。
  计算机犯罪一方面可以直接造成严重社会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也严重地危害到整个国家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因此,从罪刑相适应原则出发,对这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应当处以重刑。在提高有关计算机犯罪量刑规格的同时,可增加财产刑和资格刑,使此类犯罪人在自由刑和财产刑、资格刑的同时威慑下,重新考虑自己的行为后果,发挥刑法的威慑预防作用。如在罚金方面,可考虑采用倍比罚金制,即对犯罪人处以所造成损失数额若干倍的罚金;在没收财产方面,可没收与犯罪有关的一切设备、物品;在剥夺犯罪人的职业资格方面,可考虑比照和有资格刑中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来确定,如禁止任何网络服务商(isp)接纳犯罪分子入网,禁止犯罪分子从事与计算机系统有直接关系的职业。另外,以计算机作工具进行犯罪,其危害的严重性仅与采用普通工具进行犯罪不能同日而语。因此应考虑将以计算机为工具的情况作为一个法定的从重情节。
  ⑤加强国家间司法管辖权的协调。 在信息时代,计算机犯罪,特别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往往是跨国性犯罪。我国现行刑法在目前还很难对在境外针对我国的计算机犯罪发生效力。因此,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司法管辖协调活动,争取早日出台《引渡法》,并与尽可能多的国家签订双边引渡条约,加强国际合作。
  (二)从实战需要出发,研究预防和控制高科技犯罪的战术问题,有重点地加强安全管理科学技术的研制和应用。
  各种现代科技手段,现代交通工具和通讯手段,反侦察手段被广泛使用,增加公安机关防控与侦破难度。因此,目前应着重加强下列方面的有关技术的相关研究:对易制爆炸物品、毒品和其他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物品的管制、监控技术;防伪技术;与计算机有关的有害站点的管理技术,有害信息的过滤技术,对计算机病毒的防杀技术,对网络泄密、窃密的防范技术;防复制、反盗版技术等。而且,不但应着眼于我国技术型犯罪的现状,也应当放眼于当前国际技术型犯罪的趋势。目前我国发生的一些犯罪分子运用技术的程度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犯罪分子相比,其水平较低,但是随着国际往来,交流的不断增多,特别是新闻媒体不断报道,国际先进犯罪技术会不断地被我国犯罪分子所采用。所以,公安机关应密切关注,认真研究犯罪技术,发展变化动向和特点,加强对科技安全管理技术的开发与研究,加大技术储备。
  (1)加强对安全检查、爆炸物探测排除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安全检查及爆炸物的探测排除技术是为了查获枪枝、弹药、爆炸物及其它违禁危害物品安装设置在机场、码头、车站、海关及其它重要场所的重要技术装置。目前,世界上通常使用的技术安全检查系统基本为软x射线电视检查装置、金属探测器、塑胶炸药探敏仪、“嗅敏仪”、“热中子仪”等。
  (2)加强对防伪及鉴别技术的研究与实施。
  针对伪造货币、票证、护照、身份证、信用卡的案件日益增多,防伪及鉴别技术需要大力改进。 防伪技术目前主要向制成材料特定化、图形设计加密化、印刷技术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制成材料主要指纸张、油墨、安全线、防伪薄膜。油墨主要指有荧光油墨、磁性油墨、热变色油墨和防涂改特殊油墨。安全线即为嵌在纸张内的暗线。美国最近已把一种称为"迈拉"的聚脂类高分子物质制成细线镶嵌进新版美元中,使激光复印机都无法复印出来。图形加密主要是运用缩微加密和随机加密手段,使仿制者无从入手。美国已采取显微印刷技术来防止新版美元被仿制。货币、票证等的鉴别技术,应在硬件和软件方面都有所发展。可考虑研制微机自动鉴别系统,对有关物件进行快速检索、重合、比对,进而识别真伪。同时,要注意鉴别技术与防伪技术的共生共荣性,根据防伪技术的进展状况,及时推进相关的鉴别技术。
  (3)加强密码运用及防盗用技术的研究与普及。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为了保护国家、组织的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安全,密码的使用日益普及。密码技术是信息社会中安全技术中的核心技术,主要由密码编码技术和密码分析技术两部分组成,两者相生相克,共生共荣。因此,在将密码用于人身、财产、通讯、信息安全防护的同时,必须大力开发密码的防盗用技术。前几年,模似式手机号码被大量非法复制的“烧机”犯罪行为,实际上就是利用了该技术上的缺陷而实施的。从理论上分析,任何一种加密技术均有被破译的可能,只是时间长短而己。美国ibm公司研制的,后被美国政府批准为美国联邦信息处理标准的数据加密标准(des),已于1998年7月17日被电子边境基金会(efe)使一台价值25万美元的电脑在56小时内破解了56位des。由此可见,任何一种密码技术的有效性都是相对的,密码技术的发展是永无止境的,运用密码技术预防犯罪能够奏效的原因也在于此。从今后用于个人密码技术发展方向看,正趋向于运用人身特征(如指纹、眼纹及dna)的特异性来设置。
  (4)加强对计算机及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与监察。
  计算机及互联网络的普及,使计算机技术成为当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但是这也不可避免地带来计算机及互联网络的信息安全问题。网络安全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权限安全,即限定某个网络哪些人能进去;二是系统安全,如防止病毒对系统造成的破坏;三是信息本身的安全,如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抗抵性,信息的来源和去向的可能性等。从目前情况看,计算机及互联网络破坏者的活动主要是窥视他人网络中的核心机密,截取密码,盗取巨额资金,制造计算机病毒,传输色情、怪诞、反动的信息,用大量无用信息将互联网络中某一终端的输出输入通道堵塞等。对计算机及互联网络的安全防范应着重从以下方面着手:
  ①开发难以破译的互联网络加密软件,而且,该加密软件应由政府掌握,而不是商业性的开发和销售。
  ②对需要保密的计算机系统设置电子障栅,防止非经准许的电子信号侵入网络。
  ③对互联网络中传输的所有信息按其内容的优劣及有用性划分等级,由提供联网的服务公司在互联网络上采用特殊软件,滤除带有不良等级标签信息和来自不良信息源的信息。
  当然,前述信息本身的安全问题,并不能完全依赖于现行的防火墙和反病毒软件。从长远安全利益看,我们必须尽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有自主产权,能与国际标准兼容并能与国际接轨的互联网络安全平台产品。网络信息安全平台是互联网络信息保密安全的核心技术,它既可以提高系统抗攻击的应变能力,又可最大限度地保护用户巨大的应用程序资源,也有利于国家对安全的核心(密码技术)进行集中管理。
  推荐阅读:
  打击高科技犯罪遭4大难题
  利用网络等高科技手段犯罪

律师:恒略刑事团队 [北京]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sdlsbj.com/news/view.asp?id=900780105318 [复制链接]

©2024 法律咨询热线:13120209501

版权声明:所有图片均授著作权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不得转载。版权所有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