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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被告人李大映故意杀人

发布时间:2017年9月15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大映,男,1971年9月28日生,身份证号430123197109282155,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浏阳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浏阳市沙市镇大源村大源片吊家组214号。2008年9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被湖南省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罗松辉,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08)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大映犯故意杀人罪,于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俊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大映及其指定辩护人罗松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大映与被害人陆二华系夫妻关系,2008年与李丰年夫妇一起在广州一制衣厂打工。被告人李大映于同年7月份从李丰年的妻子口中获悉李丰年和陆二华可能有暧昧关系后,对陆二华实施殴打,被害人陆二华提出离婚。2008年9月上旬,被告人李大映和被害人陆二华先后回到浏阳市,陆二华回娘家居住并坚持要与李大映离婚。被告人李大映极为恼怒,认为陆二华在外面偷人还提出离婚,遂生报复杀死陆二华之恶念。2008年9月9日晚9时许,被告人李大映携带写好的遗书及一把水果刀,骑摩托车窜至陆二华的娘家寻找陆二华,在浏阳市沙市镇大源村陆家组陆其昌家找到陆二华,陆二华一见李大映就出门往河对面跑去,李大映在后面追赶,陆二华在陆其昌家附近的人行桥上奔跑时摔倒在地,李大映追上后抓住陆二华,揪住陆二华的头发,持水果刀朝陆二华的胸部连捅三刀,致陆二华当场死亡。当李大映准备将陆二华的尸体推至河中时被闻讯赶来的村民制止并将其抓获。经法医鉴定:死者陆二华系他人用锐器刺击胸部致肺破裂开放性血气胸、失血性休克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该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被告人李大映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陆彩求等九人的证言;3、物证:作案凶器照片;4、破案报告、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遗书等书证;5、鉴定结论:法医学鉴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
该院认为:被告人李大映持水果刀多次刺击被害人陆二华胸部,致陆二华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大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出示的证据基本不持异议,仅辩称自己未打算将被害人尸体推入河中。
被告人李大映的辩护人辩称:1、被害人被追赶时摔倒在地上,其摔伤与被害人的死亡可能有关系,但法医未进行鉴定;2、被害人与他人通奸,有严重过错,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3、被告人李大映未打算将被害人尸体推入河中。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大映与被害人陆二华系夫妻关系,为湖南省浏阳市沙市镇大源村村民。2008年,被告人李大映、被害人陆二华与同村的李丰年夫妇一起前往广州一制衣厂打工,同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李大映从李丰年的妻子口中听说李丰年和陆二华可能有暧昧关系后,心生怨恨,对陆二华实施殴打,被害人陆二华不堪忍受,便提出离婚,此后两人关系一直不和。2008年9月上旬,被告人李大映和被害人陆二华先后回到浏阳市沙市镇大源村,陆二华回娘家居住并坚持要与被告人李大映离婚。被告人李大映认为几年前陆二华就曾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现在又与别人发生不正当关系还提出离婚,极为恼怒,遂产生了报复杀死陆二华的念头。2008年9月9日晚9时许,被告人李大映携带一份事先写好的遗书及一把水果刀,骑摩托车窜至大源村陆家组被害人陆二华的娘家寻找陆二华,并在附近的陆其昌家找到被害人陆二华。被害人陆二华一见被告人李大映就出门往河对面跑去,被告人李大映在后面追赶,当跑到陆其昌家附近的一人行桥上时,被害人陆二华不慎摔倒在地,李大映追上后抓住被害人陆二华的头发,右手持水果刀朝被害人陆二华的胸部连捅三刀,致被害人陆二华当场死亡。当被告人李大映准备将被害人陆二华的尸体推至河中时被闻讯赶来的村民制止,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赶赴现场将被告人李大映抓获。经法医鉴定:死者陆二华系他人用锐器刺击胸部致肺破裂开放性血气胸、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了发案的时间、地点;
2、户籍证明,证明了李大映的身份情况;
3、公安机关有关归案经过等情况的说明,证明了本案的破案经过以及公安机关提取遗书、凶器的经过;
4、辨认笔录,证明李大映辨认出自己行凶所用的刀具;
5、被告人李大映所写的遗书,证明被告人李大映作案前写了一份遗书;
6、尸检照片,证明被害人陆二华已经死亡;
7、证人陆彩求的证言,证明2008年9月9日22时,陆彩求听说陆二华被打死后赶到陆家桥,陆二华已经死亡,李大映还要将被害人尸体推倒河里去;事情的起因是因为李大映怀疑陆二华与同村的李丰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打了陆二华,陆二华提出离婚;
8、证人卢桃英的证言,证明2008年9月9日晚上,陆二华在陆其昌家看见李大映后就跑,陆二华跑到桥上的时候摔倒了,李大映追上去,一手抓住陆二华的胳膊,另一只手在胸前打了两下,接着还要把陆二华掀到河里去,卢桃英及陆强等人上前抓住了李大映,陆二华到处出血,一会儿就死了;
9、证人陆强的证言,证明2008年9月9日晚上,陆强、陆小江在陆其昌家听见陆其昌和陆敏彪喊“太妹在打陆二华”,陆强出门看见陆二华倒在桥上,桥上到处是血,李大映扯了陆二华的脚要往桥下扔,陆强等人上前打了李大映,后来陆二华死了,派出所来人抓了李大映;
10、证人陆小江的证言,证明2008年9月9日晚上,陆强、陆小江等人在陆其昌家打麻将,听见陆敏彪在外面喊,陆强、陆小江出门看见李大映将陆二华放倒陆其昌门口的桥上,陆二华出了很多血,陆彩求打了110、120,后来确认陆二华死了;

11、证人陆兵才的证言,证明2008年9月9日晚上,陆兵才发现陆二华倒陆其昌门口的桥上,桥上有一滩血,李大映还要把她推到陆家桥下的河里去,陆兵才与陆强等人上前打了李大映,后来陆二华死了;
12、证人尚喜菊的证言,证明2008年9月9日上午,陆二华从广东回来,来到尚喜菊与陆其昌的店子里,身上伤痕累累,陆二华说是李大映打的。晚上,李大映来找陆二华,陆二华看见李大映就跑,李大映在后面追,卢桃英、尚喜菊跟在后面,李大映追上陆二华后一手揪住陆二华的头发,一手按住头部往地面砸,尚喜菊赶上来后,陆二华倒在地下,流了许多血,李大映拖着陆二华的脚要往桥下扔,整个过程只有几十秒到一分钟,后来陆二华死了;
13、证人陆明标的证言,证明2008年9月9日晚上,陆明标、陆二华都在陆其昌家,陆二华看见李大映后就跑,李大映追了十多米就追上了,两人揪在一起,李大映好像打了一拳,后来发现李大映是拿刀杀了陆二华;
14、证人陆满意的证言,证明2008年9月10日,公安机关在死者所处位置的桥下提取了一把水果刀,长约20cm,刀柄是黑色塑料的,刀刃银白色,刀尖有一小段弯成90度;
15、证人王志春的证言,证明李大映从广东回来后说了与陆二华离婚的事情,出事那天,李大映是骑摩托车出去的;
16、被告人李大映的供述,证明李大映与妻子陆二华在广州一制衣厂打工,李大映怀疑陆二华有外遇,打了陆二华。两人于2008年9月8日回浏阳。2008年9月9日晚9时许,李大映写了一份遗书,带一把水果刀,骑摩托车来到陆华杰家找陆二华,想把离婚的事讲清,如果陆二华坚持离婚就把她杀死。后来在陆其昌家找到陆二华,陆二华一见李大映就跑,李大映在后面追,陆二华在桥上摔倒后,李大映右手从右裤带里抽出水果刀朝陆二华的胸部捅了两刀;
17、法医学鉴定书(浏公刑鉴字2008第123号),证明死者陆二华系他人用锐器刺击胸部致肺破裂开放性血气胸、失血性休克死亡;
18、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明了作案工具及现场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大映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针对被告人李大映及其辩护人提出“未打算将被害人推入河里”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陆彩求、卢桃英、陆强、陆兵才等证人均目睹被告人李大映拖着被害人陆二华,准备将其推入河中,故辩解、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针对被告人李大映的辩护人提出的“摔伤未作鉴定”的辩护意见,经查,法医学鉴定中已对被害人的摔伤伤势作出分析,并作出被害人死亡系“锐器刺击”所致的鉴定结论,故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针对被告人李大映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与他人通奸,有严重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无证据证明被害人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况且这也不能成为被告人犯罪的理由和借口,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其“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可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大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周 立 文
审 判 员 李 斌
代理审判员 邹 啸 弘
二○○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维 潇

律师:恒略刑事团队 [北京]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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