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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一个人犯罪能否认定涉恶犯罪

发布时间:2017年8月2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九刑初字第2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吉林省九台市人,汉族,专科文化,系国网吉林九台供电有限公司工人,住九台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九检刑诉字(2015)第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钱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于2014年10月17日19时10分许,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九台市四道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检测仪检测,张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94.3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仪结果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4.3mg/100mL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单款、第七十三条一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玲玲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 博


律师:恒略刑事团队 [北京]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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