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上班期间被盗 安保问题再敲警钟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4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两天内,盗贼周某便在三个单位上班期间实施盗窃,盗窃财物价值14280元。日前,贵州省黔西县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单位的安保问题再次敲响警钟,管不好自己的门,随时都有被盗的可能。
2012年6月26日上午上班期间,被告人周某窜至黔西县信访局一办公室,盗走王某放在办公室内价值700元的两条香烟。同日下午3时及次日下午4时,周某再次盗窃黔西县的另外两个单位。周某三次盗窃金额共计14280元。案发后,被盗财物大部分被追回发还受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42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鉴于被被盗物品大部分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可酌情对周某从轻处罚。据此,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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