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
刑事案例

单位上班期间被盗 安保问题再敲警钟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4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两天内,盗贼周某便在三个单位上班期间实施盗窃,盗窃财物价值14280元。日前,贵州省黔西县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单位的安保问题再次敲响警钟,管不好自己的门,随时都有被盗的可能。

  2012年6月26日上午上班期间,被告人周某窜至黔西县信访局一办公室,盗走王某放在办公室内价值700元的两条香烟。同日下午3时及次日下午4时,周某再次盗窃黔西县的另外两个单位。周某三次盗窃金额共计14280元。案发后,被盗财物大部分被追回发还受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42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鉴于被被盗物品大部分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可酌情对周某从轻处罚。据此,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恒略刑事团队 [北京]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sdlsbj.com/news/view.asp?id=866161463248 [复制链接]

©2024 法律咨询热线:13120209501

版权声明:所有图片均授著作权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不得转载。版权所有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