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
刑事案例

房屋诸多后遗症 私搭乱建需慎行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4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西平县吕店乡人民政府为推动城镇建设科学发展,规划在某区域建设新型农村社区,且该规划经过县规划局批准并向外公布,为此,该乡政府在规划区旁专门修建一条较宽的主干道,陈某家也在该规划区域内。陈某家围墙紧邻该主干道,在主干道修好之后,陈某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围墙拆除,并紧邻主干道建起了四间门面房以供自己经营。在此期间,该乡人民政府依法向陈某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拆除违章建筑通知》,但陈某对此不加理喻,依然将房屋建起。无奈之下,该乡政府在主干道边、陈某所建门面房前砌起一道围墙。陈某更是对该乡政府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排除妨碍,将围墙拆除。

  西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某所建房屋并未通过批准,且在收到相关部门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依然继续建房,其所建房屋系违法建筑,并未取得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要求排除妨碍不能成立。吕店乡人民政府采取砌墙的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故该案并不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围,最终裁定依法驳回原告陈某对吕店乡人民政府的起诉。对于一审法院的裁定,陈某表示不服并向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乡政府在实施砌墙行为时,双方并非平等民事主体,而是对陈某建房一事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畴,2013年3月18日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审裁定。据悉,目前相关部门已对陈某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着我国城镇化发展的进一步科学,村镇房屋建筑也会进一步规范,乡镇修建房屋也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才能取得合法身份。如仍像以前那样私搭乱建,将会面临诸多问题和不便,该违法利益更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律师:恒略刑事团队 [北京]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sdlsbj.com/news/view.asp?id=864989822535 [复制链接]

©2024 法律咨询热线:13120209501

版权声明:所有图片均授著作权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不得转载。版权所有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